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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 关 键 字 | |
标 题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岚环罚字[2020]4号)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03日 |
岚县长兴型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676415273A
地址:岚县社科乡圪埚村 法定代表人:李银亮
法人身份证号:142************31X
现场负责人: 李银亮
岚县长兴型煤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9日对县检察院反映“你公司3月11日至17日向旧砖厂院内倾倒煤矸石”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产生矸石倾倒于圪埚村废弃的旧砖厂院内。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0]4号)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
户名:国库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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