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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岚环罚字[2021]17号)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1-10-27 11:47

    岚县岚旺选矿综合利用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MAOL9Y2Q33  

      地址: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      

      法定代表人:李兰旺 

      法人身份证号:142************516  

      现场负责人: 李兰旺  

      岚县岚旺选矿综合利用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项目已投入试运行。                                                      

      2、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项目已投入试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项目已投入试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2、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项目已投入试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1]17号)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 

      1、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项目已投入试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项目已投入试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合计处以22.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号:351901667010996 

      开户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308173039138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岚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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