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丰达焦化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MAOJTDA28W
地址:岚县普明镇新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明
法人身份证号:142************015
现场负责人:袁永平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142************71X
岚县丰达焦化冶炼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督察组2021年7月28日检查你公司时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现场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事实:
1、一号焦炉烟气进脱硫塔位置密闭不严,有可见烟气外溢;焦炭筛分设施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2、焦炉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9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一号焦炉烟气进脱硫塔位置密闭不严,有可见烟气外溢,焦炭筛分设施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的规定。
2、焦炉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1]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1]21号)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
1、一号焦炉烟气进脱硫塔位置密闭不严,有可见烟气外溢,焦炭筛分设施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6.7万元罚款。
2、焦炉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6.3万元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合计对你公司处以13万元罚款。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号:351901667010996
开户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308173039138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岚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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