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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停产整治决定书(吕岚环停产字[2022]8号)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2-12-05 17:02

    岚县天宏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578495257K

    法人姓名:梁林珍

    身份证号:1423**********2335

    现场负责人:梁林珍

    地址:岚县梁家庄乡梁家庄村   

    联系电话13*******77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9月6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吕岚环责改字【2022】8号),责令你公司将露天堆放石料采取临时苫盖措施,对破损的原料料棚西侧进行密闭,限期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2022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后督查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仍然存在厂区部分石料露天堆放,料棚西侧出现的破损,未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3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吕岚环责改字【2022】8号)、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我局集体会议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二、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制定整治方案,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整改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严格按照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和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材料,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

    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你公司拒不停产,擅自恢复生产,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报经县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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