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岚旺选矿综合利用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MAOL9Y2Q33
地址: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
法定代表人:李兰旺
法人身份证号:142************516
现场负责人: 李兰旺
岚县岚旺选矿综合利用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厂区东北面新增加一条加工车间、塔磨机一套、品味提升机一套,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1]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1]23号)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对你公司处以9.09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号:351901667010996
开户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308173039138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岚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4日
网站标识码:1411270001 晋ICP备19007275号-1
联系电话:0358—6723175
晋公网安备 141127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