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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岚环罚字[2021]25号)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1-12-28 11:04

    岚县冠田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MA0KD8MU3F 

    地址:东村镇东土峪村前坪

    法定代表人:耿羊群

    法人身份证号:140************817

    现场负责人:闫继权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141************034

    岚县冠田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灌溉东边农田的灌溉水水质超标。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13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1]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1]25号)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14.1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号:351901667010996

    开户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308173039138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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