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民宜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62
地址:岚县东村镇天窊村 法定代表人:郭*生
法人身份证号:142************050
现场负责人:乔*斌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141************13X
岚县民宜供热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岚县民宜供热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
厂区西侧露天堆放有炉渣、除尘灰,未按要求入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10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2]1号)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2.6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号:351901667010996
开户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308173039138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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