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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岚环罚字[2022]5号)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2-06-08 09:29

    岚县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6723207364  

    地址:岚县县城东南侧1.5Km处   

    法定代表人:路成

    法人身份证号:142************333

    现场负责人:苏智鑫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142************511

    岚县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2022年4月24日在线监控数据,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4月24日出水口氨氮日均值4.09mg/L(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928-2019氨氮标准值:2mg/L),超标倍数1.05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427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4日出水口污水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的规定。

    我局于20225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25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5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25号)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送达回执》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38.1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号:351901667010996

    开户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308173039138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岚县人民政府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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