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浏览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 公共交通  >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 山西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 2022-11-08 17:10

    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晋交财发〔2019〕4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

    从2020年1月1日起,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统一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客车收费标准维持现行标准不变,8座和9座客车由原来的2类客车调整为1类客车,执行1类客车收费标准(客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货车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统一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货车收费标准按照道路、500米(含)以上隧道和桥梁、独立黄河大桥分别核定。

    (一)道路及500米(含)以上桥隧货车收费标准。

    表1:道路及500米(含)以上桥隧货车收费标准


    注:货车500米(含)以上桥梁收费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太佳临县黄河大桥、晋蒙黄河大桥、运宝黄河大桥货车收费标准。

    表2: 三座独立黄河大桥货车收费标准

    (三)大件运输货车收费标准。

    6类(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货车按其实际车型分类执行货车收费标准。6类(轴)以上大件运输货车以6类(轴)货车收费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递增0.2倍的基数,最高增加2.4倍的基数。

    (四)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

    6类(轴)及以下专项作业车按其实际车型分类执行货车收费标准。6类(轴)以上专项作业车执行大件运输货车收费标准。

    (五)通行费取整办法。

    每个收费单元(ETC门架)的客、货车通行费,均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分计算,ETC车辆同时扣除优惠金额,在出口处按累计计费费额交费。其中,ETC车辆据实交费;非ETC车辆交费费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精确到元。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继续实行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

    继续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见附件2,与货车车(轴)型收费标准同步实施。

    四、设立一年期货车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为保障货车收费标准平稳过渡,预防货车通行费大幅波动,设立一年期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内,将路网通行费收入作为收费标准动态调整的监测指标,当货车通行费的波动超过预设阀值,启动货车收费标准和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

    (一)建立货车收费标准运行定期评估制度。

    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省交通厅组织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利益相关方和有关专家等,对货车收费标准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当季全路网或局部路段货车流量、车辆结构和通行费收入变化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市场对新收费标准的适应程度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风险状况,形成评估报告。

    (二)建立多部门集体会商制度。

    由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邀请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及专家学者,在接下来的第6到第10个工作日内,结合季度评估报告进行集体会商。

    (三)优化货车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当季度评估报告显示全路网或局部路段与上年同期相比货车通行费收入波动幅度超过±15%时,经会商确定是否对货车收费标准或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调整控制原则如下:

    1.全路网统一调整时,调整幅度控制在:道路1类货车收费标准不变,2—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6.5%以内;桥隧各类货车收费标准的±14.5%以内。

    2.局部路段和3座独立黄河大桥调整时,调整幅度控制在: 1类货车收费标准不变,2—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15%以内。

    (四)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有关规定,试运行期内调整货车收费标准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由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方案后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效期一年。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在此期间,按上述程序进行过调整的全路网或局部路段、独立黄河大桥的收费标准,在一年动态调整期结束后,经评估可继续执行的,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予以确认,不再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五、建立灵活的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调整机制

    鼓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自主实施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在不改变计费方式、不提高收费标准、不降低差异化收费优惠幅度的原则下,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根据车流量结构和道路拥堵情况,在局部路段灵活实施通行费包缴、里程积分等更大幅度、更加多样的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具体方案和优惠期限经省级高速公路拆分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六、特情处理

    (一)车长小于6米但车货总质量超过4.5吨的2轴蓝牌1类货车。

    对于车长小于6米但车货总质量超过4.5吨的2轴蓝牌1类货车,暂按2类货车收费标准计费。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后,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特殊路段收费标准。

    1.晋焦高速公路并入全省联网收费,客车执行甲类收费标准,货车执行新的车(轴)型收费标准。原柳口收费站按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及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改造后,按照匝道站管理。

    2.临吉高速公路取消壶口省界收费站之后,恢复壶口景区收费站功能,按照匝道站管理。原两省交界至壶口景区收费站之间的211公里(其中壶口黄河大桥757米)计入收费里程。

    3.通行晋阳高速公路的货车通行费暂按货车车(轴)型收费标准的80%计收。

    (三)免费车辆管理。

    高速公路免费车辆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CPC卡赔偿标准。

    丢失或损坏CPC卡的,按照40元/张的标准赔偿。

    七、实施时间

    本批复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批复为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批复执行之前在途车辆收费问题按照交通运输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系统切换的有关规定执行。

    接文后,请按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1.山西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2.山西省高速公路2020年度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山西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

    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道路及隧道客车收费标准

    备注:得大、京大、太佳东、太佳西、离军、太长(太谷收费站至榆社北收费站48.797公里)、晋焦、晋济等8条高速公路执行甲类收费标准;晋阳高速公路执行丁类收费标准;其他已运营高速公路执行乙类收费标准。

    二、太佳临县黄河大桥、晋蒙黄河大桥、运宝黄河大桥客车收费标准

    附件2

    山西省高速公路2020年度差异化收费

    优惠政策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深化交通运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2020年度继续在全省高速公路实行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在货车空重车运输流向特征明显、差异较大、桥隧比较高的路段优化实施分路段、分时段、分行驶方向等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均衡调节局部路段货车通行成本,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同时实行客运班车包缴优惠和ETC车辆普惠政策。

    一、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内容及方式

    (一)实施分方向优惠政策。在空、重车往返特征明显的11条路段实施分方向优惠政策。对行驶忻保、忻阜、太佳西、太佳东“东→西”方向的2类(含)及以上货车给予通行费30%的优惠;对行驶神河、原神、太古、广源、繁大“东→西”方向,临离“南→北”方向,运风“西→东”方向的2类(含)及以上货车给予通行费50%的优惠。

    (二)实施分区域优惠政策。对行驶原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同源、岢临、阳左、五盂、吉河、王繁、神岢、右平等8条路段的货车双向给予通行费30%的优惠。

    (三)实施环城路段优惠政策。对行驶朔州西南环、阳泉西环、临汾北环、临汾联络线、运城南环、晋城环城共6条路段的货车给予通行费20%的优惠。

    (四)实施桥梁占比较高路段优惠政策。对行驶太原南环、离军、闻垣、高陵等4条(桥梁占比超过15%)路段的货车给予通行费20%的优惠。

    (五)实施分时段优惠政策。对天大、闻合、河运、霍永东、霍永西(一期)等5条路段,在当日20时(含)至次日8时(含)(以通过ETC门架的时间点为准)给予货车通行费70%的优惠,8时至20时给予货车通行费30%的优惠。

    (六)实施特定车辆优惠政策。对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且不含“普通货运”的牵引车、办理带有“集装箱专用车辆”特殊标识信息的ETC车载装置的集装箱车辆,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再优惠20%,最大优惠幅度不超过50%(实行分时段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的5条路段不超过70%)。

    (七)实施客运班车包缴优惠政策。〖HTF〗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在固定收费站点上下的客运班车,通过办理我省ETC卡的形式,享受按照通行次数或通行里程分档的按月包缴优惠政策。

    1.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至45次(含)的车辆,给予通行费30%的优惠;

    2.每月通行次数在45次以上的车辆,给予通行费50%的优惠;

    3.每月行驶我省高速公路超过4000公里但不足6000公里的车辆,给予通行费30%的优惠;

    4.每月行驶我省高速公路超过6000公里(含)的车辆,给予通行费50%的优惠;

    5.对往返太原至古交行驶太古高速公路的客运班车,在符合上述(2)或(4)条件的基础上,统一给予通行费70%的优惠。

    (八)实施ETC普惠政策。上述1—7项优惠政策已包含ETC车辆应享受通行费5%的优惠。对通行未纳入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路段的ETC车辆(不包括单卡用户、已享受优惠的集装箱车辆和包缴优惠客运班车),给予通行费5%的优惠。

    二、优惠期限

    以上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期限为一年。执行期满前1个月,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上一年度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如需作出调整,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无需调整,自动延续一年,不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年度照此执行。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相关链接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411270001                晋ICP备19007275号-1
    联系电话:0358—6723175               

    晋公网安备 141127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