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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3-08 09:0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准确、全面、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的构成及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发言人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各处处长协助秘书长落实具体工作,并经秘书长授权后发布新闻。其主要职责是:
  (一)不定期召开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开重要的政府信息。
  (二)不定期召开记者招待会、通气会、座谈会,向媒体公布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有关的政府信息。
  (三)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审定突发重大事件的连续、深度报道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部门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等政府信息;
  (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
  (三)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关系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
  (五)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审批及相关规定
  (一)依照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处室经过保密审查、处长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提供给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工作组经过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二)涉及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政府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机构职能、法规文件、工作动态等相关政府信息由相关的处室提供。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重大信息由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急办公室采集与报送。
  (三)全省重大、重要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相关处室负责提供。
  (四)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发布效果的评估
  新闻发布以后,要进行发布效果的评估:一是统计到会媒体和记者的情况;二是了解媒体和记者报道和发稿情况;三是了解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四是针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研究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制度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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