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政府:
《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2025年5月21日听证会审议通过,现需在岚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布,特此请示。
岚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28日
附件:《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遵照《吕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2024年11月修订)》结合岚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岚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岚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经济发展、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并在办证大厅进行公示。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六条 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七条 市场导向原则。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坚持零售户间距与各功能区域零售户布局总量相统筹的原则,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第八条 受理在先原则。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服务社会的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不受或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条 尊重历史的原则。对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合理布局设定标准
第十一条 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体布局规划实行:“间距控制、市场最小单元格总量控制、市场单元最小单元格总量+间距”组合模式。
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城区街、道、路、巷及城乡结合部、行政村、各特殊区域市场等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如:城区街、道、路、巷、主要采取零售点间距标准设定;城区街、道、路、巷及乡镇、城乡结合部纳入网格化管理的单元采取总量标准设定;农村行政村以实际人口数量设定(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城乡结合部除外);各特殊区域市场按“一区域一政策”的原则单独布局规划。具体设定如下:
(一)城区零售点规划标准:
城区一般街道(街、道、路、巷)及城乡结合部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40米(纳入网格化管理的单元网格、不受距离限制及放宽情形的除外);城区繁华街道(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纳入网格化管理的单元网格、不受距离限制及放宽情形的除外)。
繁华街道: 新建路、向阳路、民觉路、岚河北路、岚河南路、秀荣街、宜芳街、崇文街、龙山街、旧环城路。
城乡结合部:北村、西村、古城、坡上、东阳涧、天洼、高崖湾等。
(二)农村零售点规划标准
非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按照实际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3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划间距和总量限制。
(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标准
(1)向阳路东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向阳路西起秀荣街东至国道209),设定零售点总数29户。
(2)向阳路西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向阳路西起北村牌楼东至崇文街),设定零售点总数33户。
(3)新建路单元网格。边界划分:(新建路西起崇文街东至国道209),设定零售点总数49户。
(4)民觉路单元网格。边界划分:(民觉路西起龙山街东至秀荣街),设定零售点总数22户。
(5)岚河南路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岚河南路西起崇文街东至嘉禾园),设定零售点总数24户。
(6)秀容街单元网格。边界划分:(秀容街北起新建路南至岚河北路),设定零售点总数32户。
(7)宜芳街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宜芳街北起向阳路南至岚河北路,包括步行街),设定零售点总数17户。
(8)崇文街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崇文街北起向阳路南至岚河北路),设定零售点总数17户。
(9)龙山街单元网格。边界划分:(龙山街北起人民路南至民觉路),设定零售点总数18户。
(10)北村单元网格。边界划分:(龙山街以西,向阳路北村出入口以北所属街巷内),设定零售点总数29户。
(11)西村单元网格。边界划分:秀荣街以西,岚河南路以南西村所属街巷内(秀容御苑、秀荣河畔、易居苑社区除外),设定零售点总数26户。
(12)坡上单元网格。边界划分:(新建路坡上出入口至209国道坡上出入口所属街巷内),设定零售点总数32户。
(13)易居苑社区网格。边界划分:(利民小区、易居苑A区、易居苑B区及周边临街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16户。
(14)界河口镇单元网格。边界划分:界河口镇政府所在地自然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8户。
(15)岚城镇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岚城镇政府所在地自然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23户。
(16)普明镇单元网格。边界划分:普明镇政府所在地自然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41户。
(17)上明乡单元网格。边界划分:上明乡政府所在地自然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9户。
(18)王狮乡单元网格。边界划分:王狮乡政府所在地自然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9户。
(19)顺会乡单元网格。边界划分:顺会乡政府所在地自然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5户。
(20)社科乡单元网格。边界划分:社科乡政府所在地自然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5户。
(21)梁家庄乡单元网格。边界划分:梁家庄乡政府所在地自然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6户。
(22)经济技术开发区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该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8户。
在上述区域内22个单元网格设立零售点的,按照合理容量进行总量控制,不作间距限制,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总量上限后,实行退一办一,按照《吕梁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制度》进行办理。
(四)特殊区域市场零售点规划标准
(1)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如:北盛农贸市场、恒丰商城、永业商城、白龙市场、兴隆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2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20户,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2)住宅小区内部的零售点根据小区住户规模(住宅套数)设置,住户在1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相关规定执行。
(3)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游景区(院内、景区内)等人口流动性大的特殊区域,固定商铺数量在10个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商铺每增加5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
(4)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5)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充电站(点)内的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6)部队、监所等相对封闭并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1个零售点。
(7)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厂矿企业,按照用工人数设立零售点,生活区按用工数不足1000人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间距不少于50米。
在(2)(3)(4)(6)(7)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专卖执法、客户服务、卷烟配送等后续监管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适度放宽合理布局标准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在间距、数量标准限制上放宽要求: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持有《烈士证明书》的烈士遗属,且独立自主经营的,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零售点数量、间距标准,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2)能提供合法有效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的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独立自主经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零售点数量、间距标准,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但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如出现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或类型为企业性质企业法人发生变更的,需按照合理布局标准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若因经营场所规划拆迁歇业,在6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但间距不得低于30米。
(三)“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 ,可减少店面距离限制,零售点间距设置不低于30米,在有零售户总数限制区域选址经营的,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第十四条 不受合理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不受间距、数量标准限制:
(一)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办理时应当提供户口本等有效证明)。
(二)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个体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除外),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未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以上情形从被注销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动、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致使持证人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若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从证件歇业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不受本辖区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的限制。
(五)达到以下标准的大型烟酒商店、大型超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型宾馆酒店、大型饭店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办证时,按照以下标准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和数量限制,且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大型烟酒商店经营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床铺在200张以上的,大型饭店一次性容纳500人以上就餐的。
(六)岚县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需由相关单位出具当地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再向岚县烟草专卖局提交申请,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临时建筑物、报刊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
(2)无人售货超市;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经营业态方面
主营五金交电、建筑装潢、种子化肥、农机农具、日杂日化、小商品店、美容美发、化妆洗涤、文化体育、学生用品、家电家具、床上用品、洗浴中心、按摩推拿、足疗保健、药店诊所、成人用品、彩票销售、通信器材、广告打印、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婚丧礼仪、祭祀用品、快递超市、修理修配、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西饼蛋糕、面食加工、小吃摊铺、水果干果、蔬菜肉店、卤味熟食、水产调味、奶茶店、洗车店、洗衣店、理发店、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照相馆、桌球馆、棋牌馆、KTV、酒吧、网吧、花店、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与最近参照点卷烟零售户间距低于300米的。
(五)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岚县烟草专卖局依照岚县人民政府相关要求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青少年宫、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特殊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三)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四)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山西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对适用“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和“适度放宽标准的情形”的申请人审批发证时,应向周边最近持证户做好解释说明,保护相关方利益。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边”指以进出通道口中心为起点依法可通行最短距离50米的范围区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在合理布局规划运行过程中,当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改变时,本机关将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依法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间距”是指申请的零售点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人最短通行距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农村人口、居民住宅区的户数等参考政府公开网站以及统计部门、民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岚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岚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岚烟专﹝2023﹞1号)同时废止。
2025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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