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XX,性别:女,住所: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梁XX,性别:男,住所:山西省岚县。
被申请人: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住所地:岚县滨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白智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杨XX对被申请人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于2022年9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公岚行罚决字〔2022〕000445号)不服,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山西省岚县公安局做出的吕公岚行罚决字〔2022〕000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派出所认定事实不清,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严重不足。2022年5月28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杨XX因外村人张XX(重度残疾)与张XX(XX村XX饭店的承包者)父子俩未经申请人同意,受他人指使在杨XX家场地(紧邻饭店东侧)上打井卖水,遂拿着工具将一寸半粗的白色塑料管砍断,以阻止张XX父子非法行为的继续进行。之后霸占上瘾、对杨XX家这块场地觊觎已久的梁XX(饭店主人),仗自己派出所有保护伞(其妹夫张XX在XX派出所工作十多年)而教唆张XX碰瓷讹人。张XX到场后,先是拔下假肢朝梁XX(杨XX丈夫,退休教师)袭击扔过去,梁XX出于正当防卫踢开假肢。为老不尊的张XX转头又朝杨XX猛扑过去,来了个抱腿摔,致双方均倒地。张XX趁机佯装被打伤躺在地上,等站在一旁的梁XX和张XX拍好视频后,得意忘形的梁XX随即报了警。岚县公安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为由,于2022年9月6日对申请人杨XX作出行政拘留5日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仅依据“本人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频资料”,其依据的证据严重不足。除视频资料外,以上均为主观证据,而水泵、假肢是否被损坏,以及损坏的程度都是客观证据,其在处罚决定中却只字未提。即便在2022年7月份乡村和派出所先后两次的调解中,申请人也未见上述被损坏物件的影子,这属于事实不清,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规定。
二、岚县公安局做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于2022年5月28日梁XX报的警,2022年9月6日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属于严重办案超期,违反法定程序。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然而对于岚县公安局作出的吕公岚行罚决字〔2022〕000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杨XX作为被处罚人竟然毫不知情,岚县公安局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在收到张XX起诉其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状时才得知自己已被下达了行政处罚书,故该处罚程序严重不合法。
三、张XX父子事前存在过错。张XX父子非XX村人,但其深信仗狐虎之威,即可为所欲为,遂其未经任何许可即在别人的土地上打井卖水,从事违法业务。2022年5月28日出警民警到场了解、调查并去村委走访后,当即责令张XX父子停止商业卖水业务。因此,可以得知张XX父子存在过错。
四、XX派出所偏袒执法,滥用职权,助纣为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属于违法行为。张XX父子2022年5月28日因未经许可私自挖井起纠纷后卖水业务仅停业三天,此后便又重操卖水业务,直至现在。面对XX村公路旁赫然醒目的“加水”招牌, XX派出所熟视无睹, 偏袒护佑,随之任之,这愈加助长了梁XX、张XX的嚣张气焰,派出所无形中为其继续进行违法行为开了绿灯。XX村村霸梁XX利欲熏心,霸占欲日益膨胀。梁XX于2011年春在杨XX场地公开盖第三座楼被阻止后,现又用心险恶地专雇外村残疾人张XX,怂恿其通过打井逐步蚕食杨XX家的这块场地。2022年5月28日,梁XX主导、张XX主演的“碰瓷”剧上演后,受梁XX唆使,张XX先后通过村委、派出所向杨XX夫妇敲诈30万元(有调解笔录为证)未果后, 张XX于2023年2月16日又通过法院向杨XX勒索7.7万元,其中派出所专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起诉主要证据(有起诉状为证),而当杨XX于2023年5月12日向岚县人民政府复议局提交复议申请时, 岚县公安局却回应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生效”(有不予受理通知书为证),真假难辨,口是心非。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岚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处罚依据的证据严重不足,处罚程序违法,纠纷另一方事前存在过错,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岚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法查明2022年5月28日9时许,岚县XX村村民杨XX拿斧头和铁锹到XX村XX沟斜对面XX饭店打井地段处拿斧头砍断XX饭店张XX(张XX之子)打井使用的水管,搬石头投入井中,后与XX饭店人员张XX发生冲突。张XX拔下假肢朝梁XX扔出去,梁XX将假肢踢远,张XX抱杨XX的腿时,杨XX坐在张XX的身上。XX老板张XX(张XX之子)和房东梁XX(与杨XX夫妇有土地争议)全程在场,并拍摄小视频。对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有其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予以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申请人明知自己存在违法的行为一直逃匿,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曾多次电话通知其接受行政处罚,也通过XX村村干部通知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曾明确告知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告知申请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和有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吕公岚行罚决字〔2022〕000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间,请求岚县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吕公岚行罚决字(2022)000445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一、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案卷,可以明确2022年5月28日9时许,岚县XX村村民杨XX拿斧头和铁锹到XX村XX沟斜对面XX饭店打井地段处拿斧头砍断XX饭店张XX(张XX之子)打井使用的水管,搬石头投入水中。
二、2022年7月26日,岚县公安局XX派出所就双方问题进行了调解,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卷宗、视频、以及申请人承认自己拿斧头、铁锹砍断细水管,往井里扔石头,足以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的违法目的在于损毁公私财物,被申请人执法目的是为了打击惩处违法行为,并给其一定的教育。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时已经综合考量了申请人的违法原因、行为、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符合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
二、关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超出办案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这种程序违法程度轻微,对申请人杨XX的实际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影响,不影响客观公正的违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确认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作出的吕公岚行罚决字〔2022〕000445号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程序违法。2、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作出的吕公岚行罚决字〔2022〕000445号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撤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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