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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岚县自来水公司一次性告知制度
    来源: 岚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8-05 16:31

      为方便用户办理相关业务,更好地改善营商环境,提高供水报装效能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所负责办理的服务事项,全面了解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其它服务事项情况。     

      第二条 公司要按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印制成服务告知单,统一制作标准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参照。 

      第三条 接待办事群众相关业务咨询,应填写一次性告知单详尽告知办理要件、流程等,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并就咨询件做好记录在接待、办理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照相关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以及所咨询或申办事项应当遵守的有关程序。 

      第四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事项时,对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对需代办的事项,需要其他各相关部门帮助审查的,应拨打其热线电话审查或提请其远程网上审查)。对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及补正要求,填写一次性告知单,并详细记录在材料审查记录栏。 

      第六条 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即办或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处室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服务大厅或有关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八条 凡需一次告知申请人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实行绩效考核,建立追责机制。 

      将一次性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各部门绩效考核基础指标。由公司对各股室一次性告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受理用户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用户在办理业务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公司服务热线6722205进行反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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