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1〕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1年全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人数达到参保人数89975人的90%以上,其中:51—65周岁的参保人员必须全部缴费,达到100%,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二、参保对象
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及补贴标准
1、缴费标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5个档次。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龄为16—65周岁。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每人200元/年)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其资格、政府代缴部分分别由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审核、申请、缴纳。
鼓励有条件的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继续自愿选择高档次进行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按有关规定正常补贴。
2、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标准: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上述缴费补贴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待遇领取条件及标准
1、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2、待遇标准及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2)政府补贴(出口补)。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3)集体补助(出口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确定。
五、职责分工
(一)县人社局工作职责
1、统筹协调全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定期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和补缴人员补缴年限及档次核定工作。
3、负责落实乡村振兴局、民政局确定的老年低收入群体的待遇发放。
(二)县税务局职责
1、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做好保费收缴工作的宣传发动、咨询接待工作。
2、负责联系各乡(镇)、社区办保费收缴工作负责人,定期反馈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争取做到应缴费人群缴费全覆盖。
3、负责对缴费人员进行实时统计,定期与各合作银行核对现金账务,及时与财政、人社部门进行对账,确保账款相符,及时回盘缴费信息,确保基金安全。
(三)各乡镇、社区办职责
1、确定具体的乡、村(村协办员)两级社保经办工作负责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死亡月零报告、保费收缴等工作。
2、严格执行死亡月零报告制度和待遇领取人员公示制度。于每月5日前由乡级社保经办负责人上报各村上月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死亡、服刑、重复领取)花名(纸质版和电子版)。每季度月末组织各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每年公示次数不得少于4次。
(四)县财政局、审计局 、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扶贫办)、残联等相关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要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同时做好拨付、管理工作。按照参保人数和金额及时将参保居民代缴、缴费补贴资金足额划拨到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审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每月10日前(节假日不顺延)将乡镇(社区办)上报的低收入老年居民名单和享受待遇年月信息经审核后,向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农村低收入老年居民认定结果。定期开展抽检工作,受理投诉和举报。
县民政局负责每月10日前(节假日向前顺延)将乡镇(社区办)上报的低收入老年居民名单和享受待遇年月信息经审核后,向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城镇低收入老年居民认定结果,并同步提供经资格审核后的低保、特困人员信息。定期开展抽检工作,受理投诉和举报。
残联负责动态提供重度残疾(一、二级)人的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资格审核和政府代缴资金的申请、缴纳工作。
(五)县建设银行、县农业银行、县农村商业银行、县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
1、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服务工作,设立专门柜台悬挂“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点”醒目标识,安排专人引导参保人员按流程有序缴费。
2、结合本行特色,印制缴费政策宣传资料,积极宣传补充养老保险惠民政策。
(六)县融媒体中心职责
县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对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进行宣传报道,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鼓励有条件的成年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营造全民积极参保的浓厚舆论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岚县2021年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领导组。
组 长:乔 云 县委副书记 政府县长
副 组 长:郭俊生 县委常委 常务副县长
成 员:尹元生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中玉 县财政局局长
杨陆海 县审计局局长
丁永堂 县民政局局长
连 杰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李清平 县残联理事长
王志红 国家税务总局岚县税务局局长
马建生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范继香 县农村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主任
温军福 东村镇社区治理办负责人
范永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行长
刘旭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行长
李永明 山西省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霍文哲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岚县支行行长
各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尹元生兼任,副主任由范继香兼任。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社区办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大力宣传,不断增强居民的缴费意识,促进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
(三)强化责任考核。2021年度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各有关单位要压实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保尽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岚县2021年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岚县2021年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 ||
乡镇 | 参保人数 | 51-65周岁参保人数 |
东村镇 | 17681 | 6547 |
普明镇 | 12606 | 4284 |
岚城镇 | 10898 | 4044 |
界河口镇 | 8687 | 2936 |
社科乡 | 9243 | 3271 |
上明乡 | 8232 | 2853 |
梁家庄乡 | 7278 | 2525 |
王狮乡 | 6375 | 2120 |
顺会乡 | 6213 | 2174 |
社区办 | 2762 | 691 |
合计 | 89975 | 31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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