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岚县“领导驾驶舱”系统正常运行,规范使用管理,提升服务决策水平,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将《岚县“领导驾驶舱”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岚县“领导驾驶舱”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岚县“领导驾驶舱”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使用管理,强化刚性约束,提升服务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系统用户使用系统进行数据报送、分析研判、信息推送、落实系统指令、用户管理及权限分配等。
第三条 系统汇聚所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的重要数据和信息,为县领导提供一站式决策服务。
第四条 系统设置若干模块,界面风格、操作逻辑保持一致。每个模块最多设置2级目录(子模块、栏目),内容统一以卡片形式组织。
第五条 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运行,相关责任人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纳入涉密数据和信息及连接涉密系统。
第六条 系统运行管理坚持围绕中心、科学高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系统运行管理组织架构由系统总体管理部门、模块管理部门、配合部门组成。
第八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总体负责系统的运行管理,并指导各模块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分别制定各自管理细则。
第九条 模块管理部门负责模块的运行管理,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数据更新、分析研判、信息推送、落实系统指令等,保障模块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各模块涉及的相关单位为模块的配合部门。配合部门要积极配合系统总体管理部门、模块管理部门做好数据更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模块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一)“一键直联”“市场主体”模块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
(二)“重点工作”模块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应急指挥”模块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四)“政务服务”模块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报表进度”模块由县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污染防治”模块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负责;
(七)“农业农村”模块由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八)“文化旅游”模块由岚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九)“信访”模块由县信访局负责;
(十)“公安”模块由县公安局负责;
(十一)“教育”模块由县教育科技局负责;
(十二)“乡村振兴”模块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
(十三)“局办乡镇”模块由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负责;
(十四)“卫生防疫”模块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
(十五)“城乡管理”模块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须按照工作分工,落实系统总体管理责任、模块管理责任、配合责任等3方面的系统运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系统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更新维护
第十四条 系统更新维护坚持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模块管理部门须明确负责模块更新维护工作的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以及承办人,保证模块更新维护工作由专人负责。相关人员岗位调整后,要及时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第十六条 系统要实现通过连通相关政务信息系统自动获取数据,逐步淘汰人工导入方式。相关政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要保障好各自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好数据接口,确保数据能被正常抽取,确保系统数据实时更新。
第十七条 暂时通过“数据填报系统”进行数据更新的模块,由模块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更新数据,组织有关配合部门建立固定的数据获取渠道。配合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数据。
第十八条 通过“数据填报系统”录入的工作动态、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数据,原则上分别按照每周至少更新1次、周后2日、月后15日、季后15日、年后30日内完成更新。
第十九条 系统定期对各模块数据更新特别是逾期更新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向各模块分管领导通报。
第四章 信息推送
第二十条 系统根据县领导关注及分工,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向县领导个性化推送各模块的重要信息,并在系统首页呈现。
第五章 用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系统用户包括:
(一)领导用户。包括县委、县政府领导(含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运行管理用户。系统运行管理的有关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办公室根据需要对本辖区、本部门组织架构及人员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及时对组织架构变化(如机构改革等)及人员信息变化(如调入、调出、离职、退休、职务调整等)进行更新。
第六章 权限管理
第二十三条 系统权限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分配、管理和更新,系统运维单位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一)公共数据对所有系统用户开放。
(二)内部工作数据和信息按照“谁分管谁有权限、下级看不到上级”的原则进行分配。县委、县政府领导可查看系统中的所有数据和信息;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可查看分管领域的数据和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可查看本辖区、本单位的数据和信息。
(三)系统总体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可查看系统所有数据和信息。模块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可查看所管理模块的数据和信息。
第七章 系统安全
第二十五条 系统运维单位要从人防、物防、技防三个层面统筹考虑系统安全,建立系统安全制度,提供安全技术保障,保障好系统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系统安全制度,定期对照系统安全制度开展安全评测及培训,确保本辖区、本单位系统用户严格按照系统安全制度登陆、操作系统。
第二十七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主导系统运维单位配合建立系统使用审查机制,所有系统登陆、操作痕迹都记录在案,管理人员能够随时查询、追溯数据的使用情况,包括系统使用人、系统使用时间、系统使用次数、IP地址等信息。
第八章 系统完善
第二十八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县领导的要求,会同本系统中标单位,不断优化完善系统。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有需求变更的,以模块为单位,由模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收集汇总,会同系统中标单位进行评估后,由中标单位进行二次开发。
第九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条 系统运维单位建立运维保障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7×24小时技术支持,实时处置相关问题和紧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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