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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岚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岚政办发〔2023〕42号)
    来源: 岚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3-07-28 15:50

    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教基2016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921号)、《吕梁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规划建设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岚县县域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二条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要求,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5000人规模的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原则上每5000人设置 1所双轨制(6个班)的幼儿园,10000人设置1所四轨制(12个班)的幼儿园。对建设规模不足15万平方米或5000人居住的集中连片住宅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就近规划一所能满足连片住宅小区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或现有幼儿园扩建用地,原则上由建筑面积最大小区的建设单位建设。幼儿园的覆盖半径原则上在1.5公里以内。

    第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和用地。

    第四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小区建设项目审批时,要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进行审核,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小区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将建设项目施工图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前,需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幼儿园施工图文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设计、科学合理建设。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建筑法律法规及《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晋教基201612号)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住建部门全程监督新建幼儿园按图施工。

    第六条 对于目前住宅小区未配建幼儿园的,政府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时间表、路线图,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补足配齐,为广大适龄幼儿提供就近方便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第七条 确因城市改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征收或占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照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就近易地建设规模相当的幼儿园,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的保育教育工作。

    第二章验收移交

    第八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竣工验收。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完成竣工验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针对该项目工程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监管意见,行政审批部门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消防进行验收,住建部门对幼儿园建设质量进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幼儿园建设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将幼儿园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和竣工图纸等相关档案资料。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由教育部门牵头,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配合,移交资料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第十条 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的约定权属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税务部门依法为小区配套幼儿园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三章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部门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

    第十二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成的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幼儿园。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建成的幼儿园,可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关于设立登记法定条件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机构设置、核定编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工作。收费标准按照岚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认定合格,按岚县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并可享受当地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扶持政策。明确补助标准,收费标准按照岚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要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要优选有丰富办园经验、先进教育理念、优秀管理和师资团队,有较高的保教水平和良好社会口碑的办园机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

    第十五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水、电、暖、气收费标准依法享用和居民同等价位。

    第十六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适龄幼儿入园,还有空余学位可面向周边小区招生,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公益普惠性。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强化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有关乡镇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配合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小区配建幼儿园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政策,发现有小区配建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有关乡镇政府要加大对违规审批和违规建设相关单位的问责查处力度,由教育、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共同配合,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对应建而未建幼儿园的开发单位,各级政府要在媒体进行通报批评;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移交的,行政审批部门停止其在本地所有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失信信息由发改部门依法依规收集公示,共享至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该单位不良信用记录;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执行小区配套幼儿因水,电,暖、气享用居民价的开发商或物业,要进行约谈和处罚;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集中连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立项时,要对配套建设计划进行审核,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连片小区规划项目不予审批;对因审批,监管不力致使应配建而未配建幼儿园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责任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移交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有一票否决权,不为其颁发办园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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