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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开展岚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岚政办发〔2024〕5号)
    来源: 岚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02-22 16:33

    县直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县矿业权管理,保障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吕梁市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现将《岚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岚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岚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的工作方案

    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规范我矿业权管理,保障全非煤矿山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241 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4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实际,决定在全范围内开展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通过开展资源整合,有力改善“多、小、散、乱”等问题,实现全露天采石场数量大幅减少,生产能力明显提升,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全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坚持统筹规划与有序开发并行、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综合考虑开采现状、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科学编制整合方案,分步开展整合工作。

    (二)规模开发、合理布局。坚持“绿色化、科学化、规模化、减量化”,合理规避林区、旅游风景区、水源地、文物古迹区保护范围、其它重要设施、人员密集区。国省道、重要的县乡道路以及铁路沿线可视范围,不再设置采矿权。一个相对独立的矿体(一个山头或一条沟)只批准一个采矿场

    (三)有偿使用、市场配置。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拟整合矿山夹缝资源、新增资源全部实行市场化配置,整合后的中型及中型以上矿山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竞得。资源配置应优先满足产业链链主企业。

    (四)统筹兼顾、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公开资源整合和出让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护采矿权人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整合目标

    (一)矿山开发布局有序合理。重新调整划分矿区范围,按照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初步确定开采规模,基本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整合后全露天采石场总数原则上压减比例不低于 50%,全部为规上企业达到中型及中型以上矿山标准

    (二)矿山规模结构整体优化。通过规范整合,原则上整合后的矿区保有资源量应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鼓励引导大型矿业集团或当地具有下游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有能力建设绿色矿山的企业成为整合主体,逐步形成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格局

    (三)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督促矿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整合后的非煤矿山必须按照省级绿色矿山要求进行建设生产,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四)安全生产局面全面向好。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开展建设、组织生产,提高机械化开采水平,减少作业人员数量,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四、资源整合

    (一)整合对象。全露天采石场全部参与整合,整合对象包括: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因资料补正或其他非企业自身原因已由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未及时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地下开采的采石场可一并参与资源整合工作。重点工程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压覆整体关闭的矿山未进行任何形式补偿的,以资源整合方式稳妥解决遗留问题。

    (二)整合方式。根据《吕梁市露天采石场资源工作整合领导组关于加快推进露天采石场整合工作的通知》(吕石整合字[2023]1号)确定我县整合后露天采石场数量为:整合矿山3座、单独保留矿山2座。整合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及各企业重新确定矿山主体,主体企业原则上采矿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或是以石料为主要原料或配料的现有产业链链主企业(水泥、冶金等对石料有重大需求的规上企业)。

    1.单独保留。按照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匹配原则,现有产能或经产能提升后,产能不低于 50 万吨/年且剩余服务年限不少于 5 年的矿山,可以单独保留

    2.资源整合。不满足单独保留条件的矿山参与资源整合。一是相邻矿山就近整合。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整合的原则,相邻矿山采取合并矿区范围的方式,对现有矿山进行资源整合,合理划定矿区范围,确定生产规模,编制相关报告。对新增的夹缝资源、空白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二是距离较远的矿山异地整合。对于因地理条件限制,本行政区域内相互距离较远的矿山,不具备就近整合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按照“关小并大”的原则,进行异地整合。需跨行政区实施整合的,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市领导组批复同意后实施。三是不同矿种的矿山指标整合。因矿种限制无法进行整合的矿山按照县域矿业经济发展需求统筹考虑,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达到整合关闭小型矿山数量指标的前提下,编制整合方案报县政府审批,整合后开采矿种按照整合范围内依托保留的矿权确定。四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点工程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压覆整体关闭的矿山,未进行任何形式补偿的,全部参与整合。五是现已取得市政府批复的资源整合方案的,可继续推进参与整合矿山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以一个矿权为依托,周边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关闭被整合矿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对整合关闭的矿山协调补偿整合后的矿区应合理规避各类保护地,国省道、重要的县乡道路以及铁路沿线可视范围,不再设置采矿权;保有资源量应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实现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相匹配,同时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地下开采采石场参与资源整合工作,开采方式按照依托保留矿权的原开采方式确定。参与整合矿山的剩余资源,包括在整合后矿区范围内的,按原有资源对待,矿区范围外的不予抵顶,矿区范围内的新增资源全部实行市场化配置

    3.取缔淘汰。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开采的矿山应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不具备继续开采条件的矿山淘汰退出;因采矿权人自身原因采矿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续登记的,纳入自行废止名录予以公告注销。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对应当取缔淘汰的矿山按照关闭矿山的“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并报县政府对拟注销采矿许可证的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函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按程序予以注销有关证照。资源整合工作和取缔淘汰、注销采矿权同步推进

    五、工作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23年6月底前)

    由自然资源局组织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露天采石场开发利用现状的调查摸底

    (二)方案编报阶段。(2024年5月底前)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整合方案报县政府研究通过,经市领导组批复后实施

    (三)整合登记阶段。(2025年5月底前)

    1.明晰产权。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对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及保留的矿山进行产权明晰,编制明晰产权报告报县政府审批备案

    2.储量核实。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批复的整合范围进行储量核实及备案,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评审

    3.收益评估。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拟出让资源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并公示

    4.公开出让。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拟出让的资源进行公开出让,根据公开出让的成交确认书,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引导竞得人参与整合矿山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并公告。

    5.登记发证。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采矿权转让协议等有关资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按规定完成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登记手续

    (四)验收阶段。(2025年6月底前)

    吕梁市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县资源整合工作进行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政府成立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件)。领导组主要负责制定全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整合方案进行上报。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负责全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的实施、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资源整合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依法依规推进。结合当前我非煤资源市场形势,鼓励大型集团企业参与,充分考虑非煤资源整合和配置空白资源因素,与下游产业挂钩,优先满足现有企业和远景发展企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要依法推进规范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资源整合中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整合程序。要确保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产权明晰,引导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并予以公告。要杜绝漫天要价行为,必要时采取政府主导、资产评估、收购补偿的方式对参与整合矿山予以处置,对故意扰乱矿山整合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对确定为取缔淘汰的矿山,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告,切实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及监测义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以资源整合为契机,全面提升露天采石场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已设和整合后的露天矿鼓励建设智慧矿山平台,在矿山采场、工业场地、排土场等重要位置多方位安装智能监控系统。县自然资源局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全方位加强对露天采石场的监督管理。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年度验收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互联网技术强化监督管理,实现对全市非煤类矿山生态修复全方位监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整治全县露天采石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岚政办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岚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领导组

    一、组成人员

     长:王小明   委副书记 

    副组长:郭俊生   委常委 常务副

     员:冯  渊   自然资源局局长

            丁永堂   应急管理局局长

            魏海明   财政局局长

            牛兴伟   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田德隆   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局长

            李建军   水利局局长

            高全勇   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邸连珍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牛  耘   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李润生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李枝贵   交通运输局局长

            曹  庆   公路管理段段长

            高国勤   税务局局长

            温晋利   公安局副局长

            冯    国网岚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冯渊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分管副职担任。领导组要探索成员单位包联企业机制,督促帮助企业落实分类处置措施,组织成员单位对辖区内露天采石场逐户入企排查,摸清资源情况、生产情况、企业意愿等,提出分类处置建议。在充分摸排基础上,召开座谈会协商研判,合理划定整合区块,确定链主企业、整合思路。对具备整合条件的区块,按照"成熟一宗,上报一宗"的原则加快上报;对拟整合区块,引导有关矿业权人签订转让协议,同时做好产权明晰,做好核查审查。

    二、职责分工

    1.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行政区内整合方案的编制等工作,政策宣传与解读,对参与资源整合矿山协调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必要时统一收购,协调补偿,保障资源整合工作推进。同时负责对列入取缔淘汰的矿山及时向社会公开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应急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组织矿业权公开出让,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负责关闭或取缔淘汰矿山的采矿权注销工作

    3.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对关闭或取缔淘汰矿山的营业执照注销工作、对提升产能后和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4.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可保留的矿山提出提升产能有关方案,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变更生产能力有关手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公安部门: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或取缔淘汰矿山的民爆物品

    6.税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整合后矿山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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