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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岚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岚政办发〔2024〕31号)
    来源: 岚县消防队  发布时间: 2024-07-25 11: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岚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24

    岚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吕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4〕21号)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吕梁市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实施方案》(吕安发〔2023〕5号),结合《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民生相协调,坚持安全化、标准化、市场化、规模化、智能化的原则,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骑行、使用、停放、充电、维修、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厘清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新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规划管控,力争有条件的居住小区实现充电设施建设基本覆盖,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形成管理规范、安全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服务市场,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及亡人数量明显下降,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任务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2024年7月底前要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

    4.排查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

    5.督促老旧小区、居住出租房集中区、村民自建房等所在村民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文明停放、安全充电、三清三关、不得私拉电线及插座、不得上楼入户充电等内容纳入村民防火公约。

    6.明确无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和管理人。

    二)各职能部门

    1.工信部门

    1加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宣贯执行,切实推动电动自行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见效。

    2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执行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按职责分工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3加强工信部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体系建设指南、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宣贯,进一步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

    4)出台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的细化支持政策。

    5)支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加强认证管理,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自查,对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效防范和化解质量安全风险。

    22024年8月底前全县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

    3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对全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及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持续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对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4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整治,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单位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的查处力度。

    5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6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产品销售质量关。

    7深入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加大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电气安全性能等重点项目抽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和有关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管控。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及时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

    8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宣传,提升消防安全意识,确保生产、使用质量达标产品。

    10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牵头组织乡镇、社区开展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及充停场所充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摸底排查,分类建立清单台账,摸清充电需求、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情况,测算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科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2牵头组织乡镇、社区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3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将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完善类改造内容等政府民生事项,宣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标准》等必要安全条件。

    4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建设、末端使用环节的安全宣传,督促设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5)在公共区域合理设置停放点位、充电设施,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充电。

    6)重点排查整治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7)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充停环节的安全宣传,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者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4公安部门

    1各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参与联合检查,对发现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并同步做好针对性宣传提示。要加强执法协作配合,对联合检查中出现的或者消防救援部门通报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移送的应予行政拘留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有力保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安全管理。重点整治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持续严管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3牵头在2024年底前与应急、消防、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互查,提高溯源调查能力。

    4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督促骑乘人员安全文明出行;加强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末端使用环节的安全宣传,督促居民群众、九小场所业主、电动自行车使用者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5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制假售假问题线索移交通报机制,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

    5.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1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停车场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规划验收。

    2明确并落实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建设项目有关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的情形,制定优化程序简易办理细则。

    3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