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关于集中整治不动产“登记难”有关工作要求,落实《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化解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35号)精神,根据《山西省房屋产权登记确权办证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解决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的通知》(晋房屋登记清零办函〔2025〕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推动化解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做好清零行动“后半篇文章”,结合我县房屋产权办理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调整为“202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并出售的,购房群众自身无过错,因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难以办理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城镇住宅”,继续沿用(岚政办发〔2021〕56号)文件相关政策。
二、原岚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调整为:
组 长:王小明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杨秋旺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马建生 县政府办主任
冯 渊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魏海明 县财政局局长
李利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郑庆洪 县税务局局长
杨乃春 县司法局局长
马 方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梁杰珍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王剑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牛兴伟 县发改局局长
李彦鹏 县信访局局长
连 杰 县民政局局长
李玉峰 东村镇镇长
李 栋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运飞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韩永剑 县公安局副局长
尹文瑞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刘永军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陈彦军 县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络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冯渊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业务指导、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汇总情况。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
领导小组成员如因工作变动或调整,由继任者接替。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调整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催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核发竣工规划认可证(规划核实),对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完善用地手续、登记颁证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工程质量、房屋安全认定意见,验证房屋交易合规性;负责工程施工、建筑质量、消防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督促完善维修基金、公廉租房的配建费收缴,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行业及企业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主动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对失信开发企业进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工作经费,负责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款项的入库工作;建立完善房企欠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款项挂账处理制度。
税务部门负责补缴税款的核定征缴、税收申报征收手续、开具完税证明、资料遗失查阅复印等工作;督促房企开具购房发票,对房企欠缴税费无法开票问题需挂账处理的项目出具意见,并保留追缴权利。
司法部门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指导。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异地建设费、2012年10月24日至2024年12月的公廉租房配建资金的核定收缴,出具人防认定、消防验收认定意见,规划、消防、人防和质量安全等四个认定完成后出具竣工验收备案;出具单位注销、吊销证明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完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公司性质、权利主体认定、出具国有资产界定及处理意见等。
信访部门负责提供存在信访问题的符合本实施方案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
民政部门负责对无名称街巷开展命名工作,对小区所在街巷有争议的开展划定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不动产进行审核、出具证明,原产权单位、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人防部门对涉及人防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出具县级公积金的资金收取情况意见,做好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印等工作。
人民法院依法提供审判、追偿、执行等司法保障。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供立案、起诉等司法保障。
公安局负责涉案问题的侦办,核实有关人员、户籍信息,处理遗留问题工作中的维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协调工作,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东村镇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做好辖区内相关房屋的摸底统计工作,涉及回迁房的提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安置、选房相关材料。
各成员单位部门职能有所调整,按照部门职能调整后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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