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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的通知(岚政办发〔2025〕39号)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5-10-16 18:18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健全我县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的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保障文化站建成后持续稳定运行,根据《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山西省省级彩票公益金资助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建设目标与原则

    (一)建设目标

    通过新建、改扩建和提升改造,实现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标准化、功能完善化、服务规范化,使其成为当地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的重要阵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保障基本、提升效能;坚持建管并用、持续发展。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其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二、规范项目规划与建设内容

    (一)规划布局

    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

    (二)建设内容与标准

    1.功能空间:文化站应配备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2.设备配置: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三、落实项目投资与经费保障

    (一)投资来源

    1.县级财政预算: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岚县规范提升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东村镇)4300万元,岚县规范提升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余8个乡镇)5979.81万元。

    2.上级补助资金:积极申请中央、省、市级财政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的经费补助,特别是省级彩票公益金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示范建设项目的资助。

    3.社会资金: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或资助形式参与文化站建设。依法捐赠的,捐赠人可按规定享受优惠。

    (二)经费使用范围

    1.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文化站的新建、改扩建、功能提升等工程项目。

    2.运营保障经费:项目建成后,县财政应配套落实日常运行费、购书费、免费开放地方配套经费等,确保文化站门常开、活动常办。这部分经费属于项目建成后的常态化运营保障资金,用于维持文化站开门运转、持续服务群众的基本开销,应与项目建设阶段的一次性投入区分开来。

    四、加强组织保障与监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是项目建设和后续运行的责任主体。

    2.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3.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管。

    (二)强化资金监管

    所有建设与运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县财政、审计、文旅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责。

    (三)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将文化站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相关考核指标体系,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15

    解读链接:【图解】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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