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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岚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的通知(岚政办发〔2026〕3号)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6-02-10 10:12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岚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9    

    (此件公开发布)

    岚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及省、市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新修订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吕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适用本机制

    第三条本机制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行政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

    第四条机制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特指虽然没有担任副职领导职务但实际享有副职级别待遇,而且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无正当事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五)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应诉,需另委托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

    (二)意外事件(包括突发性、非人为的客观障碍,比如突发严重疾病、交通事故等)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指负责人必须亲自处理的紧急或重大公务,比如参与抢险救灾、处置重大安全事故、参加重要会议和外事活动等)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主要是指由法院裁量认定的合理情形,比如负责人因公出差且无法及时返回等)

     在县政府出庭应诉工作中政府办公室需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政府各部门及乡(镇)政府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工作及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县司法局在政府领导下对行政应诉工作履行下

    列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政府各部门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办理及时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二)与法院建立健全常态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实时掌握政府及工作部门行政案件的开庭信息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

    (三)加强行政应诉业务培训,通过集中授课、庭审旁听、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系统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应诉能力;

    (四)建立行政应诉工作台账,对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实施全流程管理,定期分析全县行政应诉数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政府,针对出庭率偏低、应诉质量不高等问题,通过工作提示函、提请县政府约谈通报等方式推动责任落实;

    (五)对于法院依法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的案件,及时督促指导被诉行政机关依法确定出庭负责人。对被诉行政机关在开庭前仍未确定出庭负责人或未按规定提交书面说明的,加强协调、指导;遇重大疑难复杂情形,及时提请政府或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推进;

    县政府各部门及乡(镇)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内设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全面规范案件接收、出庭负责人及其他出庭人员确定、证据收集、文书起草、材料提交、出庭应诉、文书履行等各环节的工作标准;

    (二)发挥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系统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强化对行政应诉案件的审核把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请示汇报,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必要时征求政府法律顾问和专家学者意见;

    (三)健全行政应诉工作队伍建设长效机制,构建以承办行政行为有关事项机构人员与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法律顾问为补充、公职律师为支撑的行政应诉工作体系,确保应诉人员数量、专业能力与案件数量、复杂程度相匹配;

    (四)健全常态化行政应诉培训机制,通过集中授课、庭审旁听、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系统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诉讼实务能力;

    (五)与管辖法院建立常态化衔接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接听法院来电、接收法律文书,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在开庭审理前主动联系承办法官确认手续是否规范完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庭审中出现身份误认等突发状况;遇负责人临期不能出庭应诉、出庭手续不完善等紧急情况,加强与管辖法院的沟通协调,依法申请延期审理、补正等,尽最大可能保证出庭率,同时向县司法局说明;遇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

    形及时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六)就行政应诉工作与县司法局主动对接,协同处理

    行政应诉事务,实时报告应出庭未出庭情况;

    (七)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八)收到人民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的,按司法建议书要求,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并向县司法局备案;

    (九)对拒不配合法院庭审安排、未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县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的承办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案件接收与安排

    1、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当日,县政府办公室派专

    负责签收与登记收案日期、案号、原告、案由、承办法院应诉期限等);

    2、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粘贴批文处理单》呈请县政府领导,确定承办部门及县政府出庭负责人,同时复印一份资料转交县司法局准备相关应诉资料

    3、确定出庭负责人

    1)收到法院发出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的案件,县长或政府分管副县长必须出庭;有需要时可同时委托一名熟悉案件的工作人员一同出庭;

    2)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写明不能出庭的书面说明,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县政府公章,需另派一名副县长出庭应诉;

    4、确定应诉承办部门。县政府作为行政应诉机关的,

    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有关乡镇或部门作为行政应诉承办单

    位,涉及多个单位的,需确定牵头承办部门和配合承办部门。

    5、共同被告情形的出庭应诉规则。

    1)县政府复议作出维持决定后,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一般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此时县政府负责人可以不出庭,但法院要求出庭的除外;

    2)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共同为被告时,一般由两个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即可,但是法院要求两个机关负责人同时出庭的除外。

    (二)应诉准备

    1、县政府办公室专职人员将出庭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其他情况及时转县司法局专人办理出庭应诉相关手续;

    2、县司法局对接政府的委托律师准备相关应诉资料按时报送法院;

    3、涉及的行政部门在政府的协调下积极配合按时提交相关应诉资料。

    (三)出庭应诉

    1、县政府办公室专职人员要在出庭应诉前两天及时提醒领导出庭应诉(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要及时与县司法局联系办理手续);

    2、所有参加出庭应诉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及乡(镇)政府的行政应诉

    件的承办方式参照第十条处理,出庭负责人必须为正职或分管副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司法建议书要求,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并向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为全面规范全县行政应诉行为,各行政机关要派专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及时填写《行政应诉案件报备表》(附件)和建立各单位行政应诉工作台账到县司法局报备。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收到法院传票后未及时填写《行政应诉案件报备表》到县司法局报备,被省、市级通报的,县政府将约谈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未按相关要求出庭应诉的,将依据新修订的

    《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通报批评、约谈,情节严重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机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应诉案件报备表》


    附件

    行政应诉案件报备表

    被诉单位


    案由


    原告


    案号


    受理法院


    案件基本情况


    被诉单位应对措施


    拟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拟出庭的律师和业务负责人


    被诉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解读链接:【图解】关于印发岚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的通知

    政策咨询:司法局 672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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