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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水厂建设项目启动征收普明镇瓦窑村部分集体土地预公告(岚政发〔2024〕2号)
    来源: 岚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01-17 16: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征收征收普明镇瓦窑村部分集体土地3.2740公顷(约49.1100亩)。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水厂建设项目”属于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符合相关规划,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乡镇普明镇

    二、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瓦窑村村民委员会

    三、权属状况村集体地

    四、拟征收位置范围

    面积:瓦窑村3.2740公顷(以实际调查结果为准)

    位置范围:位于普明镇瓦窑村(具体位置及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五、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

    六、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七、公告时间: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30日止(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1、调查时间:2024131日起

    2、调查地点:拟征收土地范围

    3、调查程序:

    1)由岚县自然资源局勘测定界拟征收土地范围。

    2)由普明镇牵头组织调查人员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其它地上附作物和青苗权属情况实地调查并填表确认。

    4、调查参加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普明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林业局、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瓦窑村村民委员会。

    九、相关要求:

    1、瓦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委托他人代理。

    2、本公告出台后,凡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集体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相关媒体公告。

    特此公告


    岚县人民政府

    20241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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