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纪律微课堂⑦|公务接待严禁“无函接待”“无函报销”
来源:
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5-17 09:18
纪律微课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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