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59805621C
地址:岚县社科乡葛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利东
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机修车间地面、道路存在油污现象,油泥随意堆放在机修车间门口垃圾桶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9月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9月3日等《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2025年9月3日现场照片(图片)2份,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9月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一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10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19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7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xfjfz147876@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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