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聚义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MA0LD688XN
地址:岚县普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芝义
2025年9月1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2025年6月10日中央第一环保督察组检查反馈山西聚义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环境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0日高炉出铁场区域未进行全封闭,烟尘逸散明显;铸铁车间厂房东侧未密闭;高炉炉顶装料口下料时有粉(烟)尘瞬间从炉顶逸出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9月1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9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2025年6月10日现场照片(图片)2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10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7.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xfjfz147876@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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