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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岚政办发〔2025〕30号)
    来源: 岚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5-08-16 17: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一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函》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和我实际,并参照其他城市和周边县、市的现行做法,制定第一批豁免清单。

    一、豁免事项

    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项目类型

    (一)道路提质改造类已建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改建或提质更新、背街小巷整治、乡或县级道路提质改造。

    (二)市政管网改造类:市政供水、供暖、供气、电力、通信、污水(含雨污分流)等管网设施的提质改造及其地下构筑物和地面附属设施。

    (三)公共景观提升类:城市建设或公共活动需要建设的临时景观工程、城市雕塑、艺术装置、智慧灯杆、公共服务驿站(含临时公厕、警厅、爱心驿站、自助快递柜、公交车站(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充电站(桩)等)。

    (四)绿地及公园设施:城市公园、广场和防护绿地内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公厕、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园林小品、内部道路、小桥(涵)、停车场、公共健身设备、小型运动场地

    (五)建筑外立面微更新类: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不增加建筑面积、高度,不侵占公共空间、不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外立面改造、刷新

    (六)既有建筑维护类:符合建筑安全要求,不改变建筑面积、高度、结构,对已取得既有房屋屋面防水维修,换瓦;不增加建筑高度、面积的平改坡;外墙空调架、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晒衣架、雨篷、遮阳棚等设施。

    (七)公共文体设施类:在既有用地范围内建设的篮球场、足球场、羽毛球、健身步(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等设施。

    (八)室内改造类: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等相关规定,不改变主体结构、高度、用途和容积率的内部装修(含绿色建材应用)。

    (九)交通管理设施类: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路(街)边停车位、道路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简易交通岗亭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及相关配电设施。

    (十)社区服务设施类:新设或者更新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宣传栏(含电子屏);设置信报箱、快递或者邮件接收设施、机动车道闸、无障碍坡道;便民充电站(桩)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和小区《管理规约》,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并满足合理布局、道路交通、消防间距、不侵害公共利益等情况下,在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项目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增设停车位、非机动车棚、简易门岗、围墙等建设。

    (十一)其他类:河堤岸维修、加固、美化等工程;河道、水源地蓝线范围内水环境整治工程、清淤疏浚、涉及农业生产及灌溉的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及监测预警设备设施;因突发事件(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需临时建设的防疫隔离设施、应急避难场所、抢险工程。

    二、具体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本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相关风貌保护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承担相应的法律和安全责任。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城市防洪安全、物业管理、城市管理、市政管理、文物保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三)本豁免清单所涉及项目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作出符合本豁免清单的承诺,并报行政审批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行政审批或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明。

    (四)本豁免清单内容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五)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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